关于学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英文名称:

JiangsuProvincial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缩写:JSSM)。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管理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代表性企业等单位和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研究宏观经济科学管理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有力传播者,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全力服务广大会员,服务政府决策,服务实体经济,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才智和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为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接受江苏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江苏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接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1号,邮政编码 21003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向政府和各界提供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采取学会会长轮值制度,不定期地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经济形势分析会等;

(三)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研单位和重点院校合作开展关于宏观经济管理问题的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评价调研成果,推广研究成果的应用;

(五)普及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员,总结推广宏观经济管理的经验;

(六)组织研究国外宏观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参加和组织有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编辑出版《宏观经济观察》、《宏观经济论坛》书刊和有关宏观经济管理的资料;

(八)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积极与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研究成果交流、联合培训、经济论坛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全省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管理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代表性企业等单位和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凡赞同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宏观经济管理与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单位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省内从事宏观经济管理与研究的政府部门,从事宏观经济理论及对策研究的高等院校及内设院系和科研机构,各行业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等单位;

4. 自愿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确定会员后,1个月内应主动缴纳会费;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秘书处将公告取消会员资格名单。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学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1/2的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讲原则,守规矩,勇担当,善作为;

(二)热爱宏观经济管理与研究事业,具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本社团的各项活动,有精力、有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得票数超过总票数2/3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投入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热爱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研究和协调能力强;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将会议决议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在挂靠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后,须将江苏省民政厅准予注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交江苏省社科联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27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